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人欣慰。而消费市场上商品惨杂惨假、质量参差不齐等乱象依然存在,依然需要“凝聚你我力量”,共同打击。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整理了一些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事和刑事案例,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收获和启发。
第一部分 民事篇
案例1:石斛月饼,是噱头还是违法?
案件详情
中秋之际,爱尝新鲜的曾某想在网上购买一点口味新奇的月饼尝尝。在网页浏览中,他发现有一商户在售卖“石斛月饼”。虽然想着可能只是卖家营造的噱头,曾某还是忍不住购买了一些回来尝尝鲜。
收到货后,曾某仔细看了下,该食品标签标注配料中含有的石斛粉,宣称具有保健功效但产品并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通过咨询,曾某了解到,产品中涉及到的石斛粉被收录于2015版《中国药典》属于药品,且属于只可用于保健食品而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的原料。所以该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上铁法院。
▲涉案商品页面截图
法院审理
被告华山公司(化名)辩称,其公司所售产品中含有的霍山石斛粉并非原告所称的石斛粉,霍山石斛不属于2015版《中国药典》所列药品。根据安徽省卫健委发布的《霍山石斛(人工种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该标准政策解读,霍山石斛食用方式多样,历史悠久,可以用于食品中,故被告所售产品中含有霍山石斛成份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植物拉丁名按照属、种、命名者姓名的基本格式,可以确定霍山石斛是兰科石斛属植物。2015版《中国药典》中对于石斛的定义除了单列的三种石斛以外还规定了同属植物近似种的新鲜或干燥茎,故被告辩称石斛不包括霍山石斛,法院不予采信。
石斛包括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涉案产品并非保健食品,却添加了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石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上铁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公司退还曾某货款并支付相应赔偿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网上购买的边吃边瘦的糖果,竟是…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李某网上购买了名称为“纤so压片糖果仟之魅仟姿瘦糖果片”。被广告词所吸引,李某期望在食用该糖果后达到纤体目的。谁知,食用该糖果后的几天,李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思来想去,李某觉得应该是最近购入的瘦身糖果有问题。经过专业咨询,李某发现网购的这种糖果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李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想要查询该公司的资质,发现并没有这家企业的注册。
竟然是一家没有资质、无可查询的虚拟公司!愤怒的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所购食品,并进行相应赔偿。上铁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依照有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商品照片、会员认证信息披露截图、网页截图、告知书等证据进行了审理。
▲涉案商品页面截图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本案中,作为涉案产品生产商的“繁星公司”(化名)经查询并不存在,属于伪造他人厂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涉案产品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属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必要事项,但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法定信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最终,上铁法院依法判定,被告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相应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普通食品中不得添加非食药同源的药品,也不得添加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对于食药同源的原料及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明确规定,并会定期更新。
日常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应当尽到以下几点基本注意义务,避免上当受骗:一是查看网络店铺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等;二是查询购买产品的经销商、生产商是否是正规厂家;三是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等标签信息。如果不小心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除与商家协商解决外,还可以及时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进行合理、合法维权。
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应当深入学习并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对于自身经营的食品所添加的原料的属性、用途及标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部分 刑事篇
案例1:销售人工制造假“太岁”,获刑7年
案件详情
肉灵芝,俗称“太岁”,在自然界发现极少,是古代帝王养生佳肴,经现代科学家研究,其主要成分用于免疫力调整、癌症等疑难杂症治疗效果明显,但在近几年,肉灵芝市场却良莠不济。近日,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价销售假肉灵芝的刑事案件。
为牟取巨额利润,陈某从徐某某等人处以低价收购人工制造肉灵芝,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宣称包装为“野生”“人工分养”的可食用肉灵芝并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4日,陈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以总计人民币7万元的价款向被害人销售肉灵芝32只,其中31只系上述从徐某某处低价购进的假肉灵芝,该部分销售金额达58万元。经过专家鉴定,肉灵芝不可能人工养殖,该批肉灵芝确认为人工制品。
▲查获的涉案假肉灵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五十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庭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案例2:掺杂、掺假生产、销售调味品,良心何在?
案件详情
一日三餐,我们生活每一天离不开调味品,但往往越是常见的东西,我们越容易忽视它们的真假和质量。近日,上铁法院审结了一起七人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
姚某银为降低成本、牟取利益,先后组织王某凤、孙某银、陆某满、朱某宝等人,违反企业标准,在其生产的“X旺牌”孜然粉中大量掺入大米粉等杂物,并以单一型调味品的名义对外出售。与此同时,姚某江则分别委托姚某银为其生产掺有大米粉、姜黄粉、辣椒粉的白胡椒粉制品,委托王某山为其提供产品灌装、封装等服务,并以“X灵牌”白胡椒粉(单一型调味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在此期间,王某山还为姚某江提供带有其厂名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允许姚某江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其厂名作为生产厂家。
自2016年4月至案发,掺杂、掺假的孜然粉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2018年4月至案发,涉案白胡椒粉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2020年8月5日,上述七人分别被民警抓获。
▲网络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银、姚某江、王某凤、孙某银、陆某满、朱某宝、王某山在生产、销售调味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七人三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3:不到一千元的“飞天茅台”酒,结果是…
案件详情
2019年初,徐某通过不正当途径以市场价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价格购入一批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贴牌酒”。之后,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假冒注册商标的3箱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及29箱174瓶52度五粮液卖给李某,销售金额共计7万余元。后李某将购得的上述白酒提价卖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并将所得不法利润和徐某分成。
久而久之,徐某、李某认为这桩“生意”有利可图,便大胆地经营起来,从一两瓶到几十瓶,“生意”越做越大,二人赚得盆满钵满。最终,百利公司(化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5万余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上述假冒茅台和五粮液,发现是假酒后,该公司报警。经有关部门调查,这批酒均从徐某某处流出,徐某和李某二人交易遂东窗事发。
▲网络图片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商家销售假“太岁”、在调味品中掺杂、掺假,为了自身利益将消费者的健康抛之脑后,是极不负责的行为,最后触犯刑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而假冒的贴牌酒即使其内部的成分不足以致人身体损伤,但也不影响其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重视消费环境和谐有序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和商家需共同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和途径购买商品,对于不合理的低价商品或性状有异样的商品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商家要进一步强化对于自身产品的防伪技术支持,遇到侵权行为要及时维权止损。
民生无小事,食品药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小编呼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捍卫公平正义,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作者:黄诗原、陶韬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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