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代维吾尔族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

首页 2020-07-17 10:46:35

浅析当代维吾尔族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

司马义·热西提

(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陕西 西安710062)

摘 要:本文通过梳理社会结构及其理论,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阐释鄯善县乡村维吾尔族人的传统社会结构的组成、传统社会结构的当代转型、转型过程中的家族组织、宗教群体、基层政权组织的角色、地位以及社会结构的影响,分析他们之间的各种交叉互动关系,指出当代鄯善县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并为研究新疆乡村社会提供一个研究视角。

关键词:社会结构;维吾尔族;乡村社会;家族组织

浅析当代维吾尔族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

一、社会结构及理论

社会结构是一个使用极为广泛的学术范畴,不同的学科领域对该概念有着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社会结构是研究“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1](P124)。陆学艺认为:“理解社会结构的三个层面,是关系网络的层面,要素构成形式的层面和规范体系的层面。根据这三个理解层面,可以划分出关系性社会结构、实体性社会结构和规范性社会结构。”[2](P295-300)每一个社会基本单元的结构是由政治规范、文化规范、经济规范和社会关系规范组成的,也都有相应的社会实体来实现生存、适应、发展、整合和维持稳定的功能。这实际上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考察社会结构的。社会学家布劳认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和阶级,更确切地说,这些组成部分就是指不同群体和阶层的人们所占据的位置。”[3](P8)因此他认为,“社会结构可以被定义为由不同社会位置的人们就分布在它们上面所组成的多维空间。”[3](P6)按照这个定义,笔者认为社会结构可以由一定的结构参数来加以定量描述和研究,而且这种结构参数就是人们在社会中的不同属性,如:信仰为主的宗教群体、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群体、行业不同而组建的职业群体、行政职务为纽带的官僚群体等等。

20世纪初,人类学家布朗使用了“社会结构”的概念,他将这种概念引入人类学领域,后来就有很多社会人类学者在进行田野考察时从结构的角度去研究某个地区的文化。在社会人类学田野调查中,人们所观察的事实是:“社会生活作为一种现象存在,它是由人类的大量活动,尤其是他们的相互作用和联合行动所组成的进程。”[4](P140)这种相互作用和联合行动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其构成的形式和特征是不同的,因此用以描述这种特定条件下“人与人联合”方式的社会结构概念就成为一个有效的理论探讨工具。他还讲到,我们寻找社会结构的特点是“我们首先要寻找所有各种存在的社会群体,然后考察这些群体的内部结构”[4](P141)。因此,笔者认为社会结构,首先是社会群体中的“个人配置”,主要表现为个人的地位、身份、角色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归属问题。“帕森斯把地位—角色看作是比同社会系统有关的行动更高一级的单位,这个单位从结构上来看是地位,从功能上看是角色。”[5](P89)在新疆乡村,就发现血缘、信仰而形成的家族、宗教群体,这也是一种社会结构的特点。

归纳起来,不同的学者都承认社会结构是研究要素的构成和要素之间的关系,但其出发点和侧重点都不同。一些学者侧重于从社会结构的功能方面来阐释社会结构的构成,还有一些学者从社会结构的构成要素的组成形式上来判别社会结构和构成要素的关系。

社会结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一种结构,社会结构的变动表现为由一种系统结构转变为另一种系统结构,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实质,因而社会结构的变动是一种社会存在的客观状态,当社会结构变动的时候,也就是社会存在的形式发生变化的时候。当社会存在的形式处于渐变或巨变时,也是社会结构处于渐变或巨变之时。所以说,社会结构随着社会存在形式的变化而变化。反过来,社会存在形式发生变化时,社会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是一种互相关联的关系,因而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在笔者看来,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在总体空间的坐标中通过人们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占到的位置和与之相应的地位、作用、角色、等级、层次等具有相对持续性存在的诸多因素往往是社会结构中最受关注的领域;同时,人类学、社会学的个案研究中,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组成的各种社会群体,如家族、宗教群体、政治组织等,属于社会结构的概念,以此来解剖某种社会的运行、发展以及当代的转型模式是人类学研究领域当中的一种尝试。笔者本着这种研究视角,通过迪坎尔乡的个案来探讨吐鲁番盆地维吾尔人社会结构的变迁与当代的转型趋势。

二、传统的维吾尔人乡村社会结构

新疆维吾尔族传统乡村社会在解放前延续了清朝及民国时期的社会运行模式,即国家的政权组织直接管理县一级的行政区域,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实行间接管理,村一级的行政区域依靠有钱有势的乡绅来管理。笔者认为,清朝在维吾尔族社会里推行的各种伯克制度、札萨克制度和民国时期推行的保甲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只能在乡、村当中选择自己的代理人,这样很难打破传统的社会结构。所以当地士绅掌握了乡和村一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村一级的行政权力,这样乡村里以前管理村一级行政职能的各种伯克如百户长、十户长以及部分地主、富裕家族的族长就摇身一变,成了新政权组织在村里的代理人,因此虽然行政体制有所改变,但维吾尔族传统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并没有多大变化,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前的吐鲁番盆地的维吾尔族乡村传统社会是一个经济上以不发达的坎儿井绿洲小农经济为主,牧业为辅的,文化上以伊斯兰教信仰为主,政治上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家族组织等三方长期以来互相渗透,互相妥协下形成的乡土社会。在传统乡村生活的每一个维吾尔族,很难打破这种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家族观念,伊斯兰教信仰为纽带形成的社会风俗习惯,“饿不死、富不了”的坎儿井绿洲经济的传统社会,因此长期以来就形成了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信仰为纽带的宗教组织以及坎儿井绿洲小农经济为主,游牧经济为辅的生存延续的社会结构模式。而且这种传统社会结构模式的关键是血缘、信仰、坎儿井(水和土地)。血缘代表家族、信仰代表精神生活,坎儿井代表物质生活。

鄯善县火焰山以南的维吾尔族传统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坎儿井绿洲经济,坎儿井对于这里的维吾尔人来说,是搬不走的家园。因此,乡村社会有了坎儿井就形成了世代定居于一处,难以流动的血缘群体即家族。维吾尔人信仰伊斯兰教之后,推行伊斯兰教义来规范并约束维吾尔人的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这样就形成了坎儿井、家族、宗教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结构。这里是一个血缘关系特别重的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扩张、家族人口增长使坎儿井绿洲面积扩大或者坎儿井道数增长,再从大家族中分裂出小家族;家族规模由此影响到群体和地域中的人际交往。

三、当代维吾尔人乡村社会结构

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国家为了有效对乡村社会行使领导权,必然要广大的农村社会建立各种政治组织,掌握乡村社会的领导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以各种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手段,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运动方式将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并渗透于传统乡村社会中。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种政治、经济运动,不难看出,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兴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乡村松散的行政体制向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转变。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即国家的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合为一体的组织体系。有学者指出:“在管理操作上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般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因此,这一时期领导体制的突出特点是领导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其目的是将广大农民集合在一个具有高度组织性、统一性和纪律性的集体内。”[6](P412-418)为此,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自上而下,具有高度组织性和严密纪律性的地方党组织。

在乡村社会中,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体制得以改变,领导体制由高度集中向相对集中、党政分开转变。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上的改革和完善为乡村社会的分化提供了必要的基础。“随着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不断调整,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这为国家和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创造了必要的政治空间。以前社会对国家政治话语的绝对服从和依赖的格局逐渐发生变化。”[7](P159-161)

结合以上概括性论述,我们能够对鄯善县迪坎尔乡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及其现状进行较为细致的论述。

新中国成立,新疆和平解放后,按照当时中共鄯善县委的工作方针,全县范围内重新规划、调整民国时期乡镇行政体制。1950年迪坎尔为第三区的达浪坎乡的一个村,1953年为第五区的一个乡,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为前进公社的三个大队。自从1984年乡政府成立以后,迪坎尔乡包括政治权力结构在内的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第一,乡的组织系统由过去的“政社合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垂直管理体制改变为“政社分开”的乡、行政村、村民小组等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管理体制。第二,乡党委承担乡政治、社会稳定等领域的职能以及负责乡一切事务的主管权。乡政权组织系统逐步加强和完善,发挥相对独立的领导作用。第三,作为乡村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村委会的组建充分体现当地村民的意志。因此,有学者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村领导体制虽然和50年代有些相似,都表现为党组织领导为核心、各种权力要素发挥相对独立作用的相对集中型,但由于社会发展和乡村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又具有一些新的时代内容和特点,显示出多样化趋势。”[6](P413-416)

随着新的地方行政权力体系的形成,乡里有一批人被选出来成为迪坎尔乡地方社会政治权力体系中的特殊政治群体。迪坎尔乡在成立时只有政府工作人员12人,如今达到100余人。最早只由5个相关办公室组成的迪坎尔乡政府通过30年政府职能的提升与发展,形成如今的12个相关办公室、4站、8所等24个职能部门组成的庞大的政治网络和社会服务体系。现在迪坎尔乡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是由乡党委直接任命,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直选并由上级任命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任务是运用政府给予它们的政治、行政地位,实行政府的政策并对村民小组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作为村政治行政权力的持有者,这些人无疑处于基层(村级)社会管理体系的顶层。

对迪坎尔乡这样的传统乡村社会而言,在婚姻与家庭基础上形成的家族亲属关系网络往往是社会关系得以进一步扩大的基础。家族亲属关系在经济生产合作、各种婚丧嫁娶、各种人生仪式活动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民族学家费孝通所指出的:“拥有财产的群体当中,家庭是一个基本群体,它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社会单位,因此它便成为群体所有权的基础。”[8](P25)

新疆维吾尔族社会仍然存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以及家族组织,只不过维吾尔人生活的南北疆的地理环境的多样性、地方区域文化的独特性、居住方式的差异性等诸多因素影响了南北疆维吾尔人的家族概念、家族亲属关系、家族关系网络的形成。吐鲁番盆地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该地的维吾尔族有着很浓的家族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观念有所淡化,但是家族观念和家族组织一直承担和发挥着其它社会群体无法代替的作用。可以说,吐鲁番盆地坎儿井绿洲其实是家族观念得以延续的最主要的土壤。这里维吾尔人传统社会里的家族是一个联系乡村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领域的参与者和主导者。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在维吾尔人乡村社会的不断延伸,家族组织的某些功能逐渐失去,某些角色逐渐削弱,但是家族观念仍然影响着他们的各种社会文化生活。

在探讨维吾尔人乡村社会结构变迁时,我们必须考虑他们的宗教信仰。吐鲁番盆地的维吾尔族皈依伊斯兰教后,伊斯兰教向吐鲁番盆地维吾尔族社会的不同领域不断渗透,“维吾尔人社会早已出现了具有一定权威和势力的宗教人士和数量相对稳定的,被维吾尔人普遍认同的宗教组织‘哲玛提’的信仰群体。哲玛提在地方宗教生活的公共空间中发挥着功能。日常生活世俗领域中各种宗教仪式、人生仪式、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健康发展、道德行为方式的规范化都受到哲玛提的影响。”[9]因此在乡村被当地人称为“哲玛提”的社会信仰群体具有很高的威望。

“人类学者常把信仰、仪式、神庙等看成是‘神圣的事物’,认为这些东西代表社会中的特定符号体系。受社会结构理论影响的学者,总是把这种符号体系当成社会团体的机制。”[10](P296)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在维吾尔人的宗教生活领域中,伊玛目及其领导下的“哲玛提”群体的性质、民间对该群体的认同以及该群体的角色和行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同宗教功课、清真寺以及伊斯兰教法等象征符号是交织在一起的。由于这些因素充当着该社会群体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征和属性,它们在当地社会结构中已经成为群体的自我界定和民间界定的象征符号。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当代转型,国家政治权力向乡村社会生活包括宗教在内的各个领域的渗入,这些 “哲玛提”群体扮演的社会角色开始进一步多元化。

吐鲁番盆地从额敏和卓归顺清朝开始,额敏和卓家族领地鲁克沁一度成为吐鲁番盆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额敏和卓及其后代统治时期,鲁克沁王府是处理吐鲁番盆地一切维吾尔人的世俗生活、经济生活、宗教生活的最高“权力机构”。当时王府在基层社会当中找到一些有影响力的名门望族来有效管理基层社会的世俗与宗教生活,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即家族和 “哲玛提”,一个代表世俗生活,一个代表宗教生活,而且两者之间互相渗透,交叉在一起,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维吾尔人的一切事务。这种关系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才结束。维吾尔人传统基层社会(村一级)当中家族一直都在基层社会运行当中排在第一位;宗教群体(哲玛提)排在第二位,服务于家族;基层社会的政权组织(国家代理人)排在第三位,同时为国家和家族服务,而且基层社会政治组织一直都是在家族成员里产生的,因此有着家族和国家政权组织的双重身份。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鲁克沁为中心的火焰山以南三乡一镇,因为历史上特殊的自然、人文与政治环境等因素影响,形成了比较强的家族组织、温和的宗教组织、较弱的政权组织,这三种组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承担的角色和地位是不同的。

通过迪坎尔乡埔热克家族的个案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维吾尔人乡村社会结构中最重要的政权组织、宗教组织、家族组织之间的关系。解放前家族组织在维吾尔人社会中排在最高的位置,宗教组织排在第二层,政权组织排在第三层。说明解放前维吾尔人基本上保留了传统的社会结构。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因为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运行模式,所以政权组织排在第一层,家族组织排在第二层,宗教组织排在第三层。1980年至2000年,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实行,基层社会的宗教组织重新获得了以往的地位,宗教生活也向公开化方向发展,这个时期家族组织仍然保持了维吾尔族社会结构中第二层的位置。21世纪初,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迪坎尔乡人口增多,家族、家庭逐渐小型化,家族观念淡化,新疆区政府重新认识到“哲玛提”在基层维吾尔人社会当中的特殊作用,对政策进行调整,支持“哲玛提”的权威人物伊玛目、阿訇等人做好信教群众的一些宗教事务和社会事务,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民族团结,去极端化等等。因此他们在基层社会的威望逐渐提高到第二层,家族下降到第三层。

笔者通过迪坎尔乡的个案分析,认为吐鲁番盆地维吾尔族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一直都是沿着以上主线进行的,并适应快速发展的复杂的社会文化。自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至今,家族、政权组织(村一级)和宗教组织即“哲玛提”在不同历史阶段扮演了层次上不同的地位和角色,这种层次上的转变充分体现了维吾尔人乡村社会运行模式和社会结构变迁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等特点。笔者认为绿洲社会的维吾尔人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和乡村社会运行模式值得学术界同仁继续关注和进行相关学科的深入调查与研究。

参考文献:

[1] 约热·戈里查尔(著),王爱珠,程玉英(译).社会学——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一般理论基础[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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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费孝通.江村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9] 司马义·热西提.维吾尔族乡村哲玛提功能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10] 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秩序、公正与权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 冯 敏]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331(2016)02-0112-05

收稿日期:2016-02-18

作者简介:司马义·热西提(1982-),男(维吾尔族),新疆鄯善人,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新疆社会主义学院统战教研室教师,主要从事新疆民族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