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日发表三方联合声明,我国亟需做好应对

首页 2020-01-17 13:36:40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Robert E.Lighthizer)、欧盟贸易委员菲尔·霍根(Phil Hogan)和日本经济贸易和工业大臣梶山弘志(Kajiyama Hiroshi)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三方会谈,并在会后发布联合声明。

部长们讨论了关于产业补贴的相关问题,就加强世界贸易组织(WTO)现行产业补贴规则的方式进行了交流,并就下列问题达成一致:

1.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第3.1条关于产业补贴的规定不足以解决某些管辖范围内存在的扭曲市场和贸易的补贴问题。因此,应在ASCM中加入如下无条件禁止性补贴(unconditionally prohibited subsidies)条款:

(1)无限担保(unlimited guarantees);

(2)在无可靠重组计划的情况下,对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的补贴;

(3)对产能过剩的部门或行业中无法从独立商业来源获得长期融资或投资的企业进行的补贴;

(4)特定的直接债务免除。

除此之外,部长们同意将继续讨论确定禁止性补贴的范围和无条件禁止性补贴的其他类别。

2. 对于其他具有有害性的补贴类型,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即补贴成员需证明所涉补贴不存在对贸易或产能的严重负面影响,且补贴具有充分透明度。本类别中讨论的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过度的大额补贴(excessively large subsidies);支持不具竞争力的公司并阻止其退出市场的补贴;在缺乏私营经济参与的情况下,造成大量产能的补贴;只降低用于内销而非外销的同类产品的成本投入的补贴。如果发现存在这类补贴并且无法证明不存在严重负面影响,补贴成员必须立即取消所涉补贴。

3. 虽然ASCM第6.3条规定了严重侵害另一成员利益的情况,但并没有提及补贴扭曲产能的情况。因此,应在ASCM第6.3条中增加与产能有关的另一种严重侵害。而且,还应继续讨论以确定“严重侵害威胁”的定义。

4. 现行ASCM规则缺乏对WTO成员对其补贴进行适当通报的激励机制。补贴通报的现状令人沮丧。因此,应在ASCM第25条中加入新的强有力的激励措施,鼓励成员对补贴进行适当通报。对其他成员方反向通报中提供的成员方未通报的补贴,除非补贴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了所需信息,否则此类未通报补贴视同禁止性补贴。

5. 在补贴成员的国内市场存在扭曲的情况下,现行ASCM规则缺乏足够的用以确定适当补贴(包括关于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基准的规定。因此,ASCM应作出相应修改,明确拒绝使用补贴成员国内价格的情况以及确定适当基准的方法(包括使用补贴成员以外成员的市场价格)。

6. 部长们注意到许多补贴是通过国有企业提供的,他们讨论了确保将这些实体纳入“公共机构”范围的重要性。部长们一致认为上诉机构报告中对“公共机构”的解释损害了WTO现行补贴规则的有效性。在确定某一实体是公共机构时不必认定该实体“拥有、行使或被授予政府权力”。部长们同意在此基础上继续探讨“公共机构”的定义。

在强制技术转让方面,部长们重申不同国家企业间的技术转让是全球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公平、自愿和市场原则的技术转让惠及双方的发展。部长们重申了当一个国家强迫技术转让时,它剥夺了其它国家从基于公平、自愿和市场导向的技术与创新交流中受益的机会,与基于市场原则的国际贸易体系不一致。

部长们讨论了旨在防止第三国进行强制技术转让的核心规则可能包括的内容,认为有必要与其他WTO成员就解决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必要性以及承诺采取有效手段停止有害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达成共识。有效手段包括出口管制、出于国家安全目的的投资审查、各国的其他执法手段和新规则的制定。

点评:此次联合声明直指产业补贴在国际贸易中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竞争优势,以及有关“技术换市场”对企业对外扩张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害,旨在保护拥有技术优势的西方企业在新兴市场扩张,并打击发展中国家依靠“举国体制”推动产业发展,其用心不可谓不险恶。结合中美达成第一阶段协议的背景,不免让人怀疑该声明是否是冲我国而来。但不管怎么说,留给我们的时间并不多了。所幸国内高层亦对此有深刻认识,既然技术转让和一味补贴的道路行不通,那就鼓励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回顾2019,许多产业政策,如“自主可控”和“安可工程”都是旨在自上而下推动产业升级,以免让外人“扼住咽喉”。我们作为投资者其中一员,也十分希望看到国家走上自主崛起之路。

(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控制自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