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侵权是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

首页 2021-02-07 16:26:32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明确要求要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以惩罚性赔偿严惩侵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理上讲,惩罚性赔偿的起点是“赔偿”,但更追求“惩罚”的目的。它是通过加大赔偿数额,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对加害人及其他人起到威慑作用。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惩罚性赔偿同时还具有激励功能,即鼓励权利人维权和激励社会公众的创新热情。当然,惩罚性赔偿成倍增加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对于权利人损失可以起到补偿作用。

在国家立法层面,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已成共识。2013年,我国《商标法》首次规定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开创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其后,《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这部“距离百姓最近”的高位阶法律中写入这样的条款,意味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将更加深入人心。

不过,就目前而言,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显见的一个问题,是相关司法判例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商标法》算起,到2020年的7年时间里,我国约有5万件商标侵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案件,其中仅有约3000件涉及惩罚性赔偿,而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判决的案件仅38件。正是因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其警示威慑作用,导致近些年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何以缺少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例?原因并不复杂。不管是《商标法》还是《专利法》,都明确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为“恶意”、客观条件为“情节严重”,但到底怎样才算“恶意”,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严重”,却并没有清晰的判定标准。这就容易使司法人员陷入适用困境。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等特点,相较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在更大程度上存在“举证难”问题,这会让权利人陷入维权困境。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方案》提出要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上,为了解决适用困境问题,各地司法机关已在进行各种尝试探索。比如,2020年12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如惩罚性赔偿

的适用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故意(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认定等,能够很好地解决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具体应用问题,对其他地方司法机关提供了有益借鉴。

良法之良,体现于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惩侵权就是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因此,要按照《方案》要求,立足改革创新,继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不断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让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更多适用案例释放威力。只有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真正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进而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研发热情,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

作者:胡立彪

来源: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