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立法提速,转基因生物安全和管理应为立法重心

首页 2020-02-19 11:48:35

近日,中央深改委员会主任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几经夭折的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

中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工作伴随着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生物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展开,最早始于1990年的《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仅对生物技术产品的品质进行限制;1999年发布《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试点项目;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随后农业转基因主管部门—时农业部发布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转基因生物进口,转基因生物标识和加工的四个管理办法和一系列技术标准,为此,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算是有法可依,法规体系算是大体形成并沿用至今。

2000年中国签署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并于2005年正式成为缔约国。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列入16个重大专项之一,并于2008年实施,投入260亿元,中国为此进入转基因研发的快车道,转基因水稻、玉米等一批材料商业化呼声极高,伴随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20%的经费用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研究和检测。

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并与国际接轨,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谈判的牵头单位—时环保部(国家生物安全办公室),联合科技部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一直在酝酿起草《生物安全法》以期来系统、综合和统领中国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各部之间职责分散,关注点和利益点不同,导致协调困难且阻力重重,如“某部在立法内容中提转基因生物的风险,另部则不同意并让删除相关意见,或是在征求意见时直接不通过”。此外,各方对生物安全问题也缺乏认识,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几经夭折。

努力十多年,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终于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正式启程。

生物安全立法提速,转基因生物安全和管理应为立法重心

生物安全立法工作启动和提速的几个原因

首先,当前COVID-19疫情危重且未缓,为首要提速导火索。就在主任提出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第二天,科技部出台《关于加强新冠病毒高等级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实验室,特别是对病毒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

其次,本世纪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猪瘟、蝗虫等多起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多发,危害极为严重。

第三, 2020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COP15)将于10月在中国昆明举办,各缔约方将在大会上审议通过新的“2020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确定未来十年保护战略。此役CBD大会,生物安全立法的相关推进工作也将是主场的重要资本,展示制度对策。

生物安全立法提速,转基因生物安全和管理应为立法重心

第四,中国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进程再次提速。2020年,中国首次批准一种转基因大豆的生物安全证书,同时再批两种转基因玉米的生物安全证书,中国有望在十四五期间首次实现转基因玉米和大豆的商业化种植。中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研究水平将达到新的一个水平的同时,大量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种植所带来的潜在重大风险和影响,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重大的挑战,现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有效满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

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其实较为常见,从字面看为与生物和安全性相关。

其广义的定义为:在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由于自然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外来物种迁入,并由此对当地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造成改变和危害;人为造成环境的剧烈变化而对生物的多样性产生影响和威胁;在科学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中造成对人体健康、生存环境和社会生活有害的影响。

而狭义的生物安全通常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转基因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到实际应用的整个过程中有关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为:避免由于对具有感染力的有机体或遗传改良有机体的研究和商品化生产而对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对环境保护带来的风险。

生物安全立法内容应有哪些

作为国家层面的立法,从基础、系统的角度来统领构建国家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范围势必较为广泛,但是重点内容应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研究、开发到生产应用过程中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第二、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基因编辑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所可能导致的生物武器,技术谬用,实验室泄漏等问题;

第三、新发突发,以及涉及动植物的传染病防控防疫,突发事件的应对,维护公共安全;

第四、外来物种入侵对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的流失和保护;

第六、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

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管理应为立法重心

生物安全的定义决定了转基因生物安全当为立法的重中之重。转基因技术本质为基因工程技术为核心的生物技术,当前分子病毒学,分子生物学,现代农业技术等领域,对于病毒的突变,抗体,疫苗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到转基因作物的研发,环境释放到商业化的种植,无无一例外都是基因工程为核心的转基因技术,产品即遗传改良有机体,由其产生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自然是生物安全的必然内容。

转基因生物从研发到商业化应用,各阶段过程中都已经引发多次生物安全事故,提速上位立法加强管理势在必行。2005年起延续十多年,从湖北武汉实验室非法流出的转基因水稻实验材料进入种子市场,造成非法种植,非法流通售卖,造成中国多地、欧盟多国、日韩等纷纷检出含非法的转基因水稻成分的大米和米制品事件。近几年频频爆出的转基因玉米非法试验,非法种植和产品流通事件;2012年,转基因黄金大米事件。2018年中国科学家宣布研发全球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2019年被判刑事件;某转基因院士实验室将转基因牛和转基因牛奶非法售卖流入市场,而于2020年初被判刑事件;类似事件不胜枚举,无疑都指向了生物安全立法所应涉及到的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基因编辑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所可能导致的技术谬用,实验室泄漏,生命伦理等问题。

而多年来一直被公众所争论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以及早已在田间地头频发的基因漂流,非靶标效应和次生虫害等等诸多问题,都指向了转基因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的问题。此外,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在研发过程中涉及到的生物材料越境转移和遗传资源流失和保护,商业化应用中的专利问题和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等问题也都是生物安全立法的重点所在。

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依旧在飞速发展,人类基因组计划提前完成,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技术等领域取得的进展令人瞩目,改善人类健康及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生物安全风险急剧增加。因此,提速出台《生物安全法》,有助于为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